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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弯机厂家疫情过后复工要注意些什么?
来源: 点击数:2132次 更新时间:2020-2-17 10:55:35

       近期疫情的爆发,牵动着全国人民乃至世界各国的心弦。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对于春节假期长度、复工等事宜,进行了安排和调整。我们近期也收到了很多客户对于前述安排和调整对于人力资源操作影响的咨询。为便利相关问题操作,我们对企业关切的八大问题,作出如下初步解答。当然,鉴于本文不是完整的法律意见,我们建议企业在操作前,向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并随时跟进中央和地方政策、通知的实时更新和调整。

      1、复工日期如何确定?

      对于复工日期,企业参考如下因素确定:
      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此,根据通知,全国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3日。

       B.地方陆续出台或将要延迟复工时间事宜进行了通知,如上海、浙江等地通知企业的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北京市通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2、是否可以安排提前复工?
      不建议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有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另外,若因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风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如下: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三天假期和三天以外的假期如何定性?

      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所延长的3日(1.31-2.2)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所需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企业应当遵照执行延长假期,并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而对于在延长的3日假期中,提供正常劳动(加班,包括远程办公)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我们认为如下:

      对于标准工时制员工,应当安排调休或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综合工时制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制度150%的加班工资;对于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一些地方将假期顺延(如:2.3-2.9),对于这部分期间,员工工作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我们特针对北京、上海两地进行详细回复:

      对于北京地区,因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解释和明确,我们认为:2.8和2.9本身是休息日,这两天安排工作的,应安排调休或支付200%的加班工资;但对于2.3-2.7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按停工停产对待,并按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迥异,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生活费的标准是低工资的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低工资的80%,上海市、天津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低工资。

      对于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月28日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的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两倍工资。”因此在上海市,2.3-2.9这段期间,对于休息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上班(包括远程工作)的职工,标准工时制下,应当安排调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综合工时制下,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对于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支付加班工资。

       4、疫情期间公司以捐赠名义擅自扣除员工的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奖金已届发放条件,无论是否是以公益捐赠的形式,除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的情形外,企业不得擅自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奖金等。

      5、隔离员工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需要正常支付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外,多地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亦规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6、员工是否需要安排14天自行隔离?

      目前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安排各地返回工作员工自行隔离,当然,处于疫情防护目的,一些企业也会选择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延长员工返回岗位工作时间,稀释感染风险。当然,需要提示企业注意,如采取远程办公形式,需要尽快制定和明确特殊期间远程办公的工作汇报方式、工作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确保远程工作的效率和人力资源管理。

      7、如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员工,是否按照病假处理?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员工,应当按照正常病假处理,享有医疗期间相应待遇。当然,需要提示注意,公司可请员工提起病假流程,如无法走病假流程且无法确认是否患有疾病的员工,鉴于疫情的特殊情势,我们应当尽力核实,不建议直接按照旷工等情况处理。

      8、员工由于工作原因感染病毒,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抗疫医护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前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于对于工伤认定事宜,各地及不同个案的处理形式均不同,一般情况下,对于疫情感染疾病的工伤认定,工伤行政部门会审查疾病感染和工作的关联密切程度(例如,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由于解除感染源等造成了疾病感染)。

      因此,考虑潜在工伤因素,对于特殊工作情况员工,例如严重疫情地区员工或有可能前往严重疫区出差等员工,是否考虑通过远程办公或取消差旅等形式,预防潜在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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